时间:2019-01-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8-12-28 生效日期:2018-12-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