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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时间:2017-07-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超易 - 小 + 大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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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折旧的范围是什么?

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一般均应计提折旧。但是,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要计提。因此,需要计提折旧懂得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借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故地功能资产价值的,应当跟度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与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加大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所以,如果某一年度某企业多提了折旧,需然从表面上看利润会减少,但实际上企业少交了所得税。我们把折旧起到的减少税赋的作用,叫做折旧抵税税收挡板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即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清理费用是人为估计的,所以净残值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折旧的时间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确定折旧范围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我国不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如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最优方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税收规定,试举例分析如下:

宏大公司,企业逐年盈利,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拟购进一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预计净残值2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相同。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年复利利率10%计算,第1~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96×0.909+96×0.826+96×0.751+96×0.683+96×0.621=363.8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63.84×25%=90.96万元。

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60%=3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500-20÷3=160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60×0.909+160×0.826+160×0.751=397.76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97.76×25%=99.44万元。

方案三: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500×2÷5=2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0×2÷5=12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0-120×2÷5=72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500-200-120-72-20×2=4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200×0.909+120×0.826+72×0.751+44×0.683+44×0.621=392.3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 392.368×25%=98.092万元。

方案四: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500-20×5÷15=16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128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96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64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32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160×0.909+128×0.826+96×0.751+64×0.683+32×0.621=386.84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 386.848×25%=96.712万元。

对上述4种方案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益明显。在上述4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9.44-90.96=8.48万元;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之,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

8.092-90.96=7.132万元;采取方案四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6.712-90.96=5.752万元。

上例中,如果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所选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80%,即折旧年限按5×80%=4年计算,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380.2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80.28×25%=95.07万元,较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5.07-90.96=4.11万元,则四种方案中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效果最好。

再以上例分析,如果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5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按年复利利率10%计算,采取正常折旧方法抵税304.128万元,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359.205万元,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339.121万元,采取年数总和法抵税346.914万元,也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设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定相同,对此,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并据此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

总之,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条件,应依法合理进行比较筹划,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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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

1、取得 价值构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价款(含增值税)+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价+分摊的工程人员工资++专业人员服务费+其他间接费用(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A、外购不需安装的

借:固定资产

[3]贷:银行存款

B、外购需安装的 (1)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买价、运杂费等)

2)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安装费等)

3)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

C、自行建造 (1)购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含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领用本企业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帐面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领用本企业外购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工程物资转做企业存货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工程物资

6)联合试车发生费用 借:待摊费用……………………一年内摊销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费用

原材料…………使用本企业外购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付工资……………应支付的工资

8)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 借:在建工程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7)完工交付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8)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9)改扩建变价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在建工程

10)参照预计可收回净额①与改扩建+(原成本-累计折旧)②熟低确认新的投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②>①时

贷:在建工程

C、投资者投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

D、债务重组 (1)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D、非货币性交易换入(举例)

1)收到补价

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换出资产)帐面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

E、接受捐赠 (1)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2)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F、无偿调入(按调出单位帐面价值+相关税费)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

G、盘盈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入帐价值:1)市价-依新旧程度估计的损耗

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1不可使用情况下)

1)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H、出包工程 (1)付款或补付工程款借:在建工程-x 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完工交付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I、租入(暂略)

J、融资租赁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安装的先入在 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分期付融资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期满,资产产权转入企业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费用暂略

2、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A、年限平均法(略)

B、工作量发(略)

C、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一年=固定资产价值* 2/使用年限

第二年=(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折旧)*2/使用年限

依此类推

倒数第二年=(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折旧-净残值)/2=最后一年

D、年数总和法

总年数(即分母数)=n+n-1+n-2+………+2+1 n 为可使用年限

分子:第一年=n;第二年=n-1………依此类推 倒数第二年=2;最后一年=1 举例:

1)可使用年限为 8

分母=8+7+6+5+4+3+2+136 第一年比例=8/36

2)可使用年限为 5

分母=5+4+3+2+115 第二年比例=4/15

3、后续支出 注意: (1)汽车修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固定资产装修入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两次装修之间

提完折旧,未提完,一次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

4、处置

第一步: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支付的费用

A、投资转出 借:xx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B、捐赠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C、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D、非货币性交易换出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贷:固定资产处理

C、D参照前例,双方均可能涉及营业外收入-xx 收益 (或支出-xx 损失)

E、无偿调出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F、盘亏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G、出售、报废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税率 5%) }……………发生的清理费用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物,是指经营活动使用和为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房屋等。

具体地讲,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办法》所称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办法》所称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

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对于企业取得的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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