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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17-07-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超易 - 小 + 大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下载地址:档案保密管理制度.doc

 

为加强档案保密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办事;不将档案带到公共场所、带回家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相关内容;对所有档案的查询、摘抄、复制,做好相关记录。

二、档案借阅申请制度。

(一) 查找提供档案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严禁入库查找。

(二) 有关部门借阅档案应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做好查阅记录;

(三) 对保密档案或未经领导批准的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和扩大使用范围;

(四) 保密档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在查阅中,如需复印、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由专人负责记录所复印、摘抄内容,查阅者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查阅内容,以确保档案安全,并对所查阅档案进行登记;

(五) 外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要摘抄或复制有关档案内容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摘抄或复制内容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并到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具体内容。

三、档案销毁申请制度。经鉴定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编造清册,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保密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四、档案保密制度。有关单位经营和技术档案等机密,任何人不得外漏,由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测绘成果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对测绘成果保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一条: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二章  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第一条:档案室必需建立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档案室必需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三条: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建立专用档案管理薄,记录档案的获取、使用、销毁等详细情况。

第四条: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第三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一条: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条: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时,必须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提出审批报告,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向省测绘局报批。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保密局同意,由市保密局向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四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条: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载地址:档案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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