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微信登录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文章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网约车事故责任规定是否应写入草案

时间:2018-12-2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网约车事故责任规定是否应写入草案

即将于12月2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第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本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学界讨论的网约车、自动驾驶、基因技术等新事物的责任规定是否会写入草案。

据新华社消息,2018年12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审议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下称“草案”)等在内的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其修正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是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修改得来。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施行了8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实施,目的是为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表示,《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总体上对保护民事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的法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编纂民法典工作中,《侵权责任法》被列为分则的“侵权责任编”,这无疑为《侵权责任法》的修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趁着这个机会修改完善,是对社会中的一些新问题作出回应。”周友军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就包括了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

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意见。相比《侵权责任法》,一审稿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生态损害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等多个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是较受关注的修改之处。一审稿第九百六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曾评价称,“这样规定明确告诉大家,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比如损毁了他人的结婚纪念照、弄丢了他人的祖传物品,不是说按照那个物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就可以了,而是还要对因此给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一审稿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其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审稿中,新增的生态损害责任制度也是一大亮点。一审稿规定了完整的损害责任制度,明确了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周友军称,生态损害责任制度是这次修改幅度比较大的部分,基本上是一个全新的制度。生态损害责任以前在理论上也曾有学者讨论过,但是并未写入法律,“它主要不是维护具体人的权益,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稿中,修改的很多内容原本都是分散在司法解释里的制度,通过试用、总结经验,有必要提升这些制度的立法层次,现在通过民法典的形式把它固定了下来。”周友军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对于一审稿,学界也有较多讨论,大家总体上认可,但是还有可以再完善的地方。

周友军指出,学者讨论比较多的是自助行为制度,如有人在饭店吃完“霸王餐”后要离开,店主可不可以把他的东西扣留,或者把人扣留。另外,随着科技发展,在网约车、自动驾驶、基因技术、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等方面,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也是学界讨论的焦点。

如今,网约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形式,对网约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就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提出了25条修改意见,其中就包括了网约车责任的规定。

王利明建议,增加网约车的规定,网络预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网络预约平台为机动车服务提供者的,网络预约平台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预约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预约平台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约车、自动驾驶等方面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问题,法律需要规范这些行为。”不过,周友军也指出,学界对其中一些问题的讨论还不是特别充分,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

上一篇: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粤ICP备12040267号-1  |   QQ:515044158 52813524 |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4918号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44号天雅商务中心4层  |  电话:020-85440935  |  
s